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冠昱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9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