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446號聲請人 邱華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吳玉梅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吳玉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08年7月12日死亡,此為本院囑託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訪視時所查知,有同公會108年7月16日桃林字第10
894號函1紙附卷可參,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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