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4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瀚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梁瀚」後方補充「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第7行「貿然往左迴轉」補充為「未顯示左轉方向燈及看清來往車輛即貿然往左迴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瀚之駕籍詳細資料報表1份、本院擷取之附近民宅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證明被告迴轉前未顯示左轉方向燈)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供承肇事犯罪,有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並進而接受裁判,核符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迴轉,疏未注意顯示方向燈及看清來往車輛,肇生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 林芳 如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傷害,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犯行,惟與告訴人就賠償事宜意見不一,未能達成和解以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65號

  被   告 梁瀚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瀚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路邊由北往南起步欲迴車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往左迴轉,適有 林芳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前揭路段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該處,見狀避煞不及,2車遂在上開路口發生碰撞,林芳如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右肘擦挫傷3-3公分、兩肩、尾椎骨、左大腿挫傷疼痛、瘀血、下背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芳如訴由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梁瀚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芳如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泰和診所、蓋德診所、 蕭由義 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共3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9張、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郭文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秀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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