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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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專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原告聚眾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儒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謝錦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 簡信裕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