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複代理人 洪海峰 律師追加被告 賴雪桂
王麗娟 劉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綠蒂 農莊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 賴月桂 、王麗娟、劉月鳳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如非有第255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95-49、95-5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原告為管理機關,被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將系爭95-50地號土地作為夏綠蒂社區(下稱被告社區)新墾丁路192號附近之社區道路使用,亦將系爭95-49地號土地作為被告社區新墾丁路176號附近之社區道路使用。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2日(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12年1月19日土複字第004200號,複丈日期112年2月1日)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成果圖)圖示(A1)、(A2)、(B1)、(B2)、(D1)、(D2)所示合計面積528平方公尺之柏油路、水溝、駁坎拆除及刨除,騰空返還土地予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618元,及自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10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負擔。㈢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於112年3月24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追加賴雪桂、 王麗絹 、劉月鳳為被告,主張略以: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複丈成果圖圖示(C)部分作為新墾丁路176及178號前花圃使用,新墾丁路176號及178號建物所有權人為賴月桂。複丈成果圖圖示(E)部分作為新墾丁路186號車庫使用,新墾丁路186號建物所有權人為王麗絹。複丈成果圖圖示(F)部分作為新墾丁路190號前水泥鋪面使用,新丁墾丁路190號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為劉月鳳。被告賴月桂、王麗絹、劉月鳳是否無權占用土地,而應負拆除義務,重要爭點,本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爭點具有共通性。又原訴之證據資料相同,於追加之訴可以利用,應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爰追加賴月桂、王麗絹、劉月鳳為被告,並追加訴之聲明:㈠被告賴月桂應將系爭95之49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圖示(C)部分所示之新墾丁路176、178號前花圃拆除,騰空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4,040元,及自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占用土地之止,按月給付原告65元。㈡被告王麗絹應將系爭95之50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圖示(E)部分所示之新墾丁路186號車庫拆除,騰空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13元,及自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占用土地之止,按月給付原告1元。㈢被告劉月鳳應將系爭95之50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圖示(F)部分所示之新墾丁路190號前水泥鋪面拆除,騰空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385元,及自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占用土地之止,按月給付原告6元。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與追加被告共同負擔。㈤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追加之訴係主張賴月桂無權占有複丈成果圖圖示
(C)部分,王麗絹無權占有複丈成果圖圖示(E)部分,劉月鳳無權占有複丈成果圖圖示(F)部分,所主張賴月桂、王麗絹、劉月鳳占有之範圍與被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不同,其請求之基礎事實難認同一,且本案訴訟標的就賴雪桂、王麗絹、劉月鳳等人與被告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又原告追加賴雪桂、王麗絹、劉月鳳為被告,有礙訴訟之終結,亦為被告所不同意(本院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此外,原告此部分訴之追加復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4、6款之情形不符,是原告此部分訴之追加與民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