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度易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判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