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被   告  李欣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266,897元為由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從而,原告應繳納
之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有裁判費2,370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105年7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於105年7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嘉義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
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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