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 簡更 (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全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