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上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賢哲 上訴人 徐煌宜 被上訴人 高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發函通知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99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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