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4號聲請人 劉榮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陳美櫻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李陳美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及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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