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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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詩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詩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張詩尉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4,251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雖提起上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8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份暨影本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共2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附表編號1併科罰金64,251元部分亦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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