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金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02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50條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因一時失業,無工作及經濟收入,生活陷入困境,一時糊塗所造成犯意,非舊習之慣竊,一審法官審理及調查未詳加留意,判決上訴人應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請求二審法官體恤憐憫,詳查輕判,撤銷一審判決云云。
三、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逃
匿,經原審發布通緝,嗣通緝到案後,被告於原審自白犯罪,原審參酌其餘事證,認事證明確,被告犯竊盜案件共4罪堪以認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情節、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科處各罪刑度,復審酌上訴人自民國79年起即有竊盜紀錄,其後於86年、88年、92年、95年間再犯竊盜犯行,並經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558號判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迄至96年、97年,又再犯多次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8月、8月、1年2月、
5月、5月、7月、4月,經聲請定應執行刑5年6月確定,於101年9月17日縮短其刑假釋出獄,於假釋後月餘,即再犯本案4件竊盜,足見上訴人並無改過向善之跡象,法治觀念淡薄,長期溺於竊盜犯行,產生不勞而獲之偏差心態,致將竊盜視以為常,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教化及矯正之目的,雖上訴人竊盜財物價值不高,但被告不依己力尋求正當工作獲取報酬,反一再重蹈覆轍,顯見被告未能經由入監執行方式,徹底戒除竊盜惡習,實無從期待改正竊盜財物之習慣,若其工作又無著,即有犯罪之可能,自應藉由積極勞動之工作環境,培養勤奮任事、樂觀進取之態度,以準備重返現實社會,就被告犯罪行為之嚴重性、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綜合觀之,原審因而認被告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條第1項之規定,認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使與所欲達成之預防矯治目的及現制所需程度相當,因而科以上訴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法失當。
㈡刑罰之科處,含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之諭知,本屬事實
審法院之職權裁量,苟未逾越外部界限(法定刑)及內部界限(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即不能指為違法不當。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因竊盜素行、失業、及甫假釋即又再犯等因素因而導致上訴人具有犯罪習慣,有科以保安處分之必要等情狀,均已說明清楚,上訴人空言指其非舊習慣竊,卻無任何線索可得連結,理由顯然空泛,上訴人又指原審未予詳加審理調查云云,亦未指出原審何處未予詳加調查,及所應調查之待證事實為何,理由顯屬空白。上訴人之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