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53號
原 告 顏清 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被 告 黃順隆
黃俊儒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