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3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林湘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7月19日起至126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86年7月10日邀同第三人林湘福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7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7年7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05,75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乙○○於97年3月3日因分割繼承而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增補合約1件、欠款記錄、繳款紀錄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3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38│建│105.17│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1│51│10│平│全部│││4│海環街715巷4│南區海北│加強磚造│.9│.9│3.│方│││││1弄3號│段738地││1│1│82│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