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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