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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