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乃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乃嫻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除毛噴霧脫毛膏1盒,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除有刑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經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情形外,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外,亦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廖乃嫻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除毛噴霧脫毛膏1盒,依產品外包裝標示,該品含「Calciumthioglycollate」藥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5月14日FDA研字第1080011731號函在卷可稽(他卷第17頁),固堪認定。然上開藥品係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人員於蝦皮拍賣網站向被告下標訂購,支付新臺幣1,120元後取得一節,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4月2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06873號函、蝦皮拍賣網頁截圖、統一超商繳款證明、扣案物照片、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8年3月8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J號函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5至16、21至27、61頁),故扣案藥品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已非其所有,亦非經第三人無正當理由取得,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不合,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之本案藥品應由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即可,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