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瑞貞
相 對 人 黃葉秀英
相 對 人 黃瑞梅
相 對 人 黃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查本件聲請並未陳報下列事項,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函請聲
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6年2月18日收受後至今尚未補正,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含異動索引)、登記資料及登記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 黃遠讚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黃瑞貞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遠讚之遺產稅完稅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