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中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⑴、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⑵、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⑶、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⑷、係提起反訴者。⑸、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⑹、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
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
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沈炎
枝、 沈瑞城沈瑞金沈瑞煌張明珠唐沈瓊妙沈瓊惠
沈瓊美沈瓊桃 聲請調解,其聲明係:「相對人沈瓊桃
等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依附表所示之繼承比例負擔。」,而其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惟查本件待分割之標的中,就相對人沈瑞
金所有之部分,現遭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88號假扣押
事件予以查封,依前開規定,相對人沈瑞金就其所有部分所
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均對債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生效力,是其自無法參
與調解,而本件係代位訴請分割遺產,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自無一部調解成立之可能,故本件不能調解,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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