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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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李若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語有限公司、 高炳根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