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金城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相 對 人  林安信
相 對 人 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
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有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現為中低收入戶,有屏東縣新園鄉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在卷可參,應可認其並無相當資力可繳納本件裁判
費新臺幣5,730元。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6年度潮簡字第27號卷宗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
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05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相關卷證
資料所示,由形式審查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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