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吳尚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佳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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