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О八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搶奪及傷害等罪,嫌疑重大,其中殺人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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