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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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有兇刀及農用三叉長戟等證物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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