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О二六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係翔閔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閔興公司)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止,所僱用之職員,並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至離職止擔任業務員負有向收貨廠商收取貨款之職務,於如附表所示偽造日期,明知收貨廠商業已由其收清貨款完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製作業務上作成之如附表所示寄單收款聯,並基於概括犯意,同時在該收款聯上連續偽造收貨廠商之如附表所示之署押,用以表示該收貨廠商業已收貨,惟尚未給付貨款之情形,並於偽造後,連續持之向翔閔興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翔閔興公司及該等收貨廠商,乙○○則將所收取之貨款連續侵占入己,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六元,嗣經翔閔興公司向該廠商查詢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翔閔興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翔閔興公司負責人甲○○之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寄單收款聯十六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前揭寄單收款聯為被告乙○○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此據被告供明在卷,而在該寄單收款聯客戶簽認欄上收貨廠商之署押,自非在其業務上所得登載,是被告偽造寄單收款聯客戶簽認欄上收貨廠商之署押,應另構成偽造署押罪名,公訴人認係被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之一部分,尚有未洽,合先敘明。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係應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之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被告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與偽造署押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上侵占罪處斷。原審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暨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資儆懲。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判太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附表所示被告所偽造之署押,其原本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黃三哲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書│偽造日期│偽造署押及枚數│影本所附之頁數├──┼─────┼──────────┼───────┼────────│一│寄單收款聯│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無│偵查卷第四頁上方├──┼─────┼──────────┼───────┼────────│二│同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無│偵查卷第四頁下方├──┼─────┼──────────┼───────┼────────│三│同右│八十八年七月三日│無│偵查卷第五頁上方├──┼─────┼──────────┼───────┼────────│四│同右│八十八年六月五日│無│偵查卷第五頁下方├──┼─────┼──────────┼───────┼────────│五│同右│八十八年六月七日│無│偵查卷第六頁上方├──┼─────┼──────────┼───────┼────────│六│同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新味香」一枚│偵查卷第六頁下方├──┼─────┼──────────┼───────┼────────│七│同右│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賴」一枚│偵查卷第七頁上方└──┴─────┴──────────┴───────┴────────┌──┬─────┬──────────┬───────┬────────│八│同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洪」一枚│偵查卷第七頁下方├──┼─────┼──────────┼───────┼────────│九│同右│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許」一枚│偵查卷第八頁上方├──┼─────┼──────────┼───────┼────────│十│同右│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男」一枚│偵查卷第八頁下方├──┼─────┼──────────┼───────┼────────│十一│同右│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張建宏 」一枚│偵查卷第九頁上方├──┼─────┼──────────┼───────┼────────│十二│同右│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葉宗榮 」一枚│偵查卷第九頁下方├──┼─────┼──────────┼───────┼────────│十三│同右│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無│偵查卷第十頁上方├──┼─────┼──────────┼───────┼────────│十四│同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秀蘭」一枚│偵查卷第十頁下方├──┼─────┼──────────┼───────┼────────│十五│同右│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陳」一枚│偵查卷第十一頁上├──┼─────┼──────────┼───────┼────────│十六│同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曾」一枚│偵查卷第十一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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