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43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法令解釋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法令解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前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理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本案經中華商務仲裁協會會同聲請人携帶該會專案小組法律意見書,及聲請人多次再審訴狀向財政部溝通,取得瞭解,獲致共識,經財政部以‧3‧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通知前來。為了結此案,理合檢奉上函影本送請再審,請將有關仲裁費收入轉正為執行業務所得云云。然對於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有如何法定再審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亦未指明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何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又上開財政部函釋自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始適用,關於本件綜合所得稅,無從溯及予以適用,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蔡進田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