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路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原判決前之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七號判決等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原判決以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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