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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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予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累犯)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業已敍明係依被害人 黃金蘭 與目擊證人 蔡和樂 所為相符之證述,及卷附診斷證明書三紙、照片三張,與第一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上訴人及被害人進行測謊之結果,為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伊當時在家睡覺,被害人係遭他人毀容,與伊無關等語,認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調查所得加以指駁。上訴意旨徒憑己見,質疑被害人及證人證述之真實性,謂與常情有違,並泛詞指摘原審未深入追查,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既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究有何項證據未經原審調查,原判決又如何理由不備或矛盾,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 訴 字第 923 號(86.09.11)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5228 號(86.12.09)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1359 號判決(87.04.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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