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茂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茂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茂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46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10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00號居所,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
人口,為警於上開時間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茂棕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22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A0000000)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戕害
自我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其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