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洧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洧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洧呈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04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104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3月21日晚間8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新竹市○○路友人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於同日晚間8時39分許
為警通知到場說明,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洧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原樣編號:北106246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000000
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我
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其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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