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林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二九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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