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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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