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88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