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 陳崇旗 相對人財團法人 興毅 總壇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興毅總壇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指正,經相對人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09年5月23日決議修改組織章程第24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原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等件為憑,且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財團法人興毅總壇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109年度法字第48號│├───┬──────────┬───────────┤│條文│修正後│原條文│├───┼──────────┼───────────┤│第24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餘財產全部歸屬當地地│有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方自治團體。│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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