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1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3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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