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宜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聲沒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左旋肉鹼」膠囊貳仟玖佰顆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6年度偵字第159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左旋肉鹼」膠囊2,900顆均屬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6年度偵字第159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左旋肉鹼」膠囊2,900顆經檢出含有SIBUTRAM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如未經核准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13日FDA研字第105017836號函在卷可稽,而上開物品係被告過失輸入至我國,亦據被告坦認在卷,自均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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