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208號債權人 鵬程萬里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贊 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依所附事證顯示,應為「丙○」而非「黃贊」)。
二、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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