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20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侯全芳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即侯全芳之全體繼承人究為何人及其住居所資料。
三、侯全芳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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