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留法定空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原告與被告甲○○等保留法定空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建築法保留法定空地,致原告所有房屋雨天漏水,並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起訴請求被告保留定空地,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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