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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