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