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石全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4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9月19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9月20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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