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補繳郵務費用,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每一債權(務)人各以340元列計(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2、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後,聲請人該薪資收入均用於何處?聲請人應詳細釋明。
3、聲請人應補提全戶戶籍謄本(必須包含法定扶養義務人、受扶養之人),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4、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以及配偶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以及95、96年度配偶之薪資所得證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5、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每月電費1,453元、每月水費184元、每月平均之汽車牌照稅593元、每月平均之汽車燃料稅400元、每月之平均房屋稅119元、每月之全戶健保費2,370元、每月電話費343元、每月平均之四名子女全年之學費988元、每月瓦斯費1,230元、每月油費2,500元之詳細繳款證明文件、單據影本。並應具體釋明其配偶分擔上開支出之比例為何?並應提出其具體完整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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