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秩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7年度竹秩字第323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丁○○
乙○○甲○○庚○○己○○丙○○壬○○辛○○戊○○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竹市警三分秩字第09700189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甲○○、庚○○、己○○、丙○○、壬○○、辛○○、戊○○均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丁○○、乙○○、甲○○、庚○○、己○○、丙○○、壬○○、辛○○、戊○○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固規定: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惟同法第2條亦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該法第66條第1款所處罰之行為客體乃以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為限,苟所施用者係屬煙毒或麻醉藥品,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指迷幻物品,亦不得以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麻醉藥品行為嗣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罰法律修正後為不罰,卻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未經立法修正前,即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原所限定處罰對象本以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文義而任意擴張解釋為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不罰之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麻醉藥品行為而任意加以處罰。
三、經查,被移送人丁○○、乙○○、甲○○、庚○○、己○○、丙○○、壬○○、辛○○、戊○○等確有施用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之行為,固經被移送人等均坦承在卷,並有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份附卷可參,惟查愷他命已於91年1月23日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以院臺法字第0910001605號函增加公告為第三級毒品,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揆諸上開說明,顯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指之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則被移送人等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之處罰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解釋為該條所指之迷幻物品而以前開規定論處。本件移送意旨固以被移送人等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而認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罰,然依上揭說明,此既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對象,因此,被移送人等縱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既與上開規定不符,即不得依該規定予以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怡芳附表:
┌───┬───────┬───────┬───────┐││時間│地點│行為│├───┼───────┼───────┼───────┤│丁○○│97年7月15日晚│新竹市○○路│吸食煙毒或麻醉│││上6時許│748巷5弄33號│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乙○○│97年7月15日某│新竹市○○路│吸食煙毒或麻醉│││不詳時間│748巷5弄33號│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甲○○│不詳時間│不詳地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庚○○│97年7月15日某│新竹市○○路│吸食煙毒或麻醉│││不詳時間│748巷5弄33號│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己○○│97年7月15日上│新竹市○○路│吸食煙毒或麻醉│││午7時許│748巷5弄33號│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丙○○│97年7月11日晚│新竹市「 貝多芬 │吸食煙毒或麻醉│││上8時許│」旅館│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壬○○│不詳時間│不詳地點│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辛○○│97年7月1日至8│新竹市○○路│吸食煙毒或麻醉│││日間某不詳時間│748巷5弄33號│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戊○○│97年7月13日上│新竹市○○街友│吸食煙毒或麻醉│││午7時許│人住處│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