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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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告 李金 在
被告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243萬5,0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5日止之利息73萬4,503元,核定為316萬9,503元(計算式詳附表)。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鵬逸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3萬5,000元)
1
利息
243萬5,000元
108年12月6日
113年12月15日
(5+10/365)
6%
73萬4,502.74元
小計
73萬4,502.74元
合計
316萬9,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