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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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告 李金

被告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243萬5,0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5日止之利息73萬4,503元,核定為316萬9,503元(計算式詳附表)。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鵬逸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3萬5,000元)

1

利息

243萬5,000元

108年12月6日

113年12月15日

(5+10/365)

6%

73萬4,502.74元

小計

73萬4,502.74元

合計

316萬9,50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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