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42號聲請人 紀茗 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童鴻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記載111年3月26日)。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