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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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告 許文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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