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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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薪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騏

被告東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泳憲羅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114年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7萬6,164元,合計為217萬6,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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