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廖儷容 被告 李玉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法官王綽光法官吳丁偉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