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被告庚○○
丁○○○辛○○甲○○兼右二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被告 樓鶴翹 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
務處設訴訟代理人乙○○住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㈠就下列計算結果之正確與否,表示竟見: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三三一.二
五平方公尺及Aˊ部分面積一九.八一平方公尺共三五一、0六平方公尺,按被告己○○應有部分萬分之五四二七(含一九.八一平方公尺)與被繼承人 黃三井 之繼承人『己○○』、庚○○、丁○○○、辛○○、甲○○、樓鶴翹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公同共有應有部分萬分四五七三(各應繼分之比例如何,請試算後陳報)之比例維持共有。
㈡拍攝二筆共有土地之現況照片多張,攜帶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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